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样本处理工作站及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X19320118YLCZ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0-873008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家栋 020-87300828
代理机构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招标采购内容
2.投标人可以选择个别包组或所有包组进行投标,但应对包组内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组内的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4.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本项目包二及包三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条件;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4. 投标人为经销商或代理商: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5. 投标人为制造商: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6. 投标人必须具备所投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7.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09:00至2018年04月1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19日9:00~12:00,14:00~17:00(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包组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4月20日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4月20日09:30;
六、开标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二号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供应商,提供以下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如有国家另行规定则从其规定)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团体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办非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自然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报名时请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并加盖公章);
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页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人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7)投标人为制造商: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8)提供所投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